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
日期:2021-06-0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744

川科资〔2019〕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中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整合精简各类报表

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整合精简项目申报书、预算申报书、任务合同书、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二、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

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避免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同一信息一次填报、相同材料一次报送。

三、精简过程检查

自由探索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经费支持10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年度需要检查或抽查的项目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和考核指标为主进行评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一般参与人员,报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备案。

五、简化预算编制要求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六、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科技厅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按规定允许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完善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后,要及时与科技部门对接,根据项目计划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有关规定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留用处理,确保科研项目正常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八、规范验收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期满后,按规定需进行审计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实施验收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九、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期满,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十一、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

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十二、强化承担单位和管理单位责任

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下放的自主权要“接得住、用得好”。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加强政策指导,不得额外增加承担单位的负担。

十三、做好项目政策衔接

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5号)、《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18〕59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调整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计〔2016〕13号)等相关管理办法、规程,以及改革前科技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厅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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