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日期:2021-06-0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规划、学术评价、学术创新、学术道德建设、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院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系(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系(部)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结果,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及计划、校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

(二)审核校级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三)评议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包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事务的改革方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项目等。

(四)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五)学院授权或委托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科学研究、校地(企)合作、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一)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核培养计划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组织与指导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秘书处挂靠教务处。

(二)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学院科研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奖励政策;评议校级科研基地与平台工作;对外推荐科研人才计划和科研成果报奖;审定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等相关学术事务;向外推荐科研申报项目。秘书处挂靠科研处。

(三)校地(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开展校地、校企、校校及与行业合作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规划;评议二级产业学院、特色二级学院设立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校地合作处。

(四)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教师建设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教师奖励办法草拟、教师奖励评审等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五)实验实训建设委员会是学院实验室、实训室建设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定学院实验室、实训室的发展规划和设置标准、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实验室、实训室工作的实施与评估;指导和协调校级实验、实训公共平台的建设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教务处。

(六)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学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第九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审议结果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专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系(部)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计划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

(二)审议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等;

(三)提出聘任兼职教师人选,评议本单位教师年度或聘期工作等;

(四)向学院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院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需交由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且在职在编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30名(单数)的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和主管组织工作、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实验实训室建设、校地合作的相关院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不担任学院及二级学术单位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在各单位的推荐下,由院长提出聘任建议人选,提交党委会审定,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随退休自然解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党委会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根据职务自然更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一人最多同时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在相关部处,可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部门负责人担任。

系(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系部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以系(部)为基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学院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学院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新委员。

(一)调离学院;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三)选举委员调离原选举所属系部学术委员会;

(四)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五)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

(六)违法、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的3月、9月召开全体会议,具体时间由主任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长列席会议。

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系(部)学术委员会例会由院系(部)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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