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提高学院科研水平,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科研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推进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的组织形式,是开展专业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院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及经学院批准设立的研究所(中心、院)、工程技术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测试中心)、研究开发基地、校企合作技术创新基地、调研咨询中心等公共研究技术平台。科研机构不列入学院行政机构序列,以挂靠单位建设和管理为主,学院协助统筹管理。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建设“区域一流、全国知名”高职院校目标,针对地方产业和经济社会建设、学院发展建设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创新性、应用性研究,开展学术交流,转化科技成果,强化技术技能积累等。
第五条 科研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力争使科研机构成为地方支柱产业、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努力成为地方经济决策的智囊团和思想库,成为地方文化建设的研究基地。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坚持“精简高效、突出特色”的原则,科研机构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科技工作的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托相关系部或部门,利于学院专业(群)建设和事业发展,能参与竞争市、省的科技研发项目,形成能代表学院科研水平、体现学院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建设成为市、省级科研机构;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吸纳企业和行业力量共同申报、运行科研机构;鼓励跨系部、跨专业联合申请,主申请单位为挂靠单位。
第八条 成立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
2.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已完成有市厅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横向合作科研项目;
3.有较深学术造诣、富有开拓精神、较强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人员结构合理、充满创新精神的研究团队,核心成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3人。
4.机构负责人应勇于创新,敢于担责,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5.对示范专业、重点专业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建立科研机构。
学院内不成立专业(学科)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以上的科研机构。
第九条 申报、立项程序:
1.教学院系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拟订科研机构建设计划,组织团队,研讨并填写《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附件1)。
2.科研处汇总,初步审查、反馈修改。
3.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4.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行文公布。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主动要求撤消、合并或调整的,必须先由机构提出申请,所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院科研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市、省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原则上应以院级科研机构为基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科研处组织申报,上级部门批准设立。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科研处与挂靠单位双重管理。
1.科研处的主要职能:组织科研机构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审核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科研机构建设经费,监督建设过程;负责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科研机构。
2.科研机构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能:组织科研机构的立项申请;提供科研机构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落实科研机构的人员配备;遴选、推荐科研机构负责人;对科研机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组织做好科研机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对科研机构经费使用进行初审。
3.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实行科研机构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包括:管理科研人员;编写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编写科研机构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等。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重点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交流,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机构建设与运行发展,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不断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研究队伍由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组成。兼职人员(主要指专业教师和企业、行业技术人员)是机构研究队伍的主体;专职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对条件好、科研方向稳定的重点科研机构,其专职人员编制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其承担的科研任务、发展前景及规模等情况上报学院,由学院确定设置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院级、系级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挂靠单位和科研处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院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刻公章并严格管理,公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在科研机构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名(标注)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在科研机构期间获得的课题立项、科研成果、成果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绩效同时计入所在教学院系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必须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档案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科研人员基本资料、聘任合同书、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材料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科研项目审批书、合同任务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及收支明细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科研机构建设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挂靠单位须报科研处会商,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科研机构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3个月不在岗的科研机构负责人,挂靠单位应及时调整或指定临时负责人并书面报告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经市、省等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按市、省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学院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科研机构专项建设资金,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用于市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建设配套经费和院级、系级科研机构建设经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科研处是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经费的审批使用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的预算标准:
1.系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6万元/年;系级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4万元/年;
2.院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2万元/年;院级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8万元/年;
3.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配套资助经费由学院另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本科研业务、学术交流研讨、科研队伍培养等建设费用。
1.基本科研业务费: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原材料与试剂购置费、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费、印刷出版费、信息采集费、专家咨询费、科研协作及项目调研费等。
2.学术交流研讨费:包括承办学术会议,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知名专家来校讲学等费用。
3.科研队伍培养费:包括学术队伍培训、进修及访学等费用。
4.其他经费:主要指团队成员内部激励考核分配。原则上,3年运行期间支付不超过70%,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30%。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经费预算下达后,科研机构应对预算进行细化,报科研处和计财处备案,其中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低于60%,学术交流研讨费和科研队伍培养费不超过35%,其他经费不超过5%。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及其审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必需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须填写年度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通过学院专项经费解决。实验室改造和资产、材料采购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统一招标,所购固定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建设应广辟渠道,加强合作研究与交流,通过校企共建联合研发机构等形式,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机构建设,企事业投入到账的机构建设经费可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在每年年度工作总结中对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报告,学院计财、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经费使用合理,效益明显者,继续实施资助;审计不合格者,学院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科研机构负责人和挂靠院系予以通报。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的建设期限为3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建设期满后,进行终期验收。
1.年度考核。科研机构应在年终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和挂靠单位汇报年度工作进展。学院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终期验收。3年建设期满,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书,挂靠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送科研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科研机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科研机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学术队伍与人才培养、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与发展规划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顺利通过年度考核的科研机构,在院级以上科研课题、成果申报等方面,其机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积极支持研究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优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和学术会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提出建议并给出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科研机构建设资格。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科研机构,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由学院发文批准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可自动转为下届院级或系级科研机构。验收不合格者,进行分析和整改,一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科研机构建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系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研究所”、院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研究中心”;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南充市×××研究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动议,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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