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6-0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856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8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外专办),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范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央在川单位参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境)外人才工作,规范和加强引进国(境)外人才省级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省引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是指为促进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而安排的项目经费,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该项经费采用竞争立项的绩效分配方法,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专项申请、专项审批、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引进国(境)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引进国(境)外技术及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等项目,保障引智工作的正常开展。

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包括“天府高端引智计划”、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等重点引进国(境)外人才项目;常规项目是除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引进国(境)外人才项目。

第四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资助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用于支付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翻译费、城市间交通费、工薪或零用费、购买国外技术资料等其他费用。其中工薪、零用费只能支付一项,且工薪仅适用于重点项目。

(二)资助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成果示范推广经费”)用于支付技术培训费、聘请外国专家费、宣传资料费、交通费、种子费及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国内种(苗)调配费用。

第五条 专家经费不低于省引智专项经费预算总额的70%;成果示范推广经费不高于经费预算总额的30%。

第六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经费:根据每个项目所聘外国专家人数、外国专家工作时间长短、国际旅费、支付工薪额度、外国专家层次、专家急需紧缺程度、项目重要性等综合确定资助额。

常规项目:项目资助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期同类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执行,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

重点项目:除每位专家工薪以外其他部分资助额,按照常规项目每位专家一次来华的补助标准进行资助,资助工薪额不超过专家工薪总额的60%。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高于80万。

专家经费在不超出资助总额的前提下,在国际旅费、生活费、翻译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成果示范推广经费:根据每个项目推广规模、技术培训人次、所需种子种苗量、交通费等综合确定资助额,单个项目经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省、市(州)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一般于每年10月—11月向所在市(州)外专局(引智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次年引智项目。市(州)外专局(引智办)或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申请单位资质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通知时间报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外国专家人选和工作时间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先进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外国专家水平能力等进行评审。

(三)省外国专家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待国家外国专家局年度资助计划下达后,研究提出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外国专家局下达资助计划。

第八条 省引智项目年度资助计划须以项目确认实施为经费预拨或核销依据,项目因故不能执行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

第九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拨款:一是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先全额拨款,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核销;二是先拨部分经费,项目执行完后再结算;三是项目单位先垫付,项目执行完后拨款核销。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30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材料、引进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复印件经市(州)外专局(引智办)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做账留存的各类支出原始凭证或原始单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家零用费应由专家亲笔签收,不能由他人代签代领。工薪支出应提供合同和相应支出凭证。

第十二条 采用预拨经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外专局汇总审核后厅财务部门拨付,项目完成后省外国专家局按程序核销;项目完成后拨付经费的,省外国专家局依据项目经费决算材料及项目执行总结,按程序审核后厅财务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要按项目分账核算,实行台账管理。每一项开支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方陪同人员产生的费用和项目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的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在省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为提高省引智专项经费使用效率,省外专局每年下半年将对不能执行或未执行完的项目经费予以调整,重点调整用于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且项目执行效果好、经费资助比例低的引智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受资助单位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引智专项经费的预决算编报和经费拨付。省外专局负责引智项目管理和资助经费的核销。市(州)外专局(引智办)或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包括专家来华工作时间、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成效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省引智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级引智专项经费的管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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