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2021-05-2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626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体系,规范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适宜、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相关、评价方法与评价目的相符”的原则,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类项目、 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盟建设等由企业牵头承担的或为产业化服务的项目的立项论证(或者平台认定、联盟构建)、中期检查、验收结题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厅作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价主体及基本程序

 

第六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受托方(也称第三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价机构、社会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被评价方是指承担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社会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受托方进行。

第八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受托方应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的,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方也可以直接遴选、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受托方,由受托方独立进行评价活动,并提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受托方将评价结果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给委托方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评价的有关信息。

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

 

第十二条 建立评价专家库并实行评价专家轮换、调整和回避机制。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三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评价应以同行专家为主,鼓励遴选海外、省外高水平专家和企业专家参与,其中一线科研人员和企业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遴选,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及用户代表等。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评价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并形成评价结果。技术专家负责对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可行性或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负责对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评价以会议评价和现场评价为主,通讯评价为辅。中期评价可采取自查和抽查的形式。
  (一)会议评价。即以会议的形式组织相关专家对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咨询、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讨论后形成评价意见。
  (二)现场评价。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通过到研究开发活动现场实地检查,对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产品、设备、技术的应用等做出评价,并形成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三)通讯评价。即以通信形式或网络评价形式,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做出评价,并形成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对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后2至5年内进行绩效评价。一般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对平台、联盟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应注重社会效益及服务效果,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五章 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评价应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主要采用市场评价,侧重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吻合度和对产业的影响:是否符合指南以及产业的相关性和带动性;

(二)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合理性和可行性: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创新要素的配置合理性,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示范的可行性;

(四)支撑条件:研发团队技术实力、负责人素质、承担单位的产业基础和资金实力;

(五)风险程度: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生产风险、政策风险;

(六)产业化进展程度及实施情况;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评价目的不同,评价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立项评价侧重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重点从带动产业技术升级、引导新兴产业形成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配套集成等方面作出评价;

(二)中期评估侧重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验收结题的评价侧重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后补助项目的评价可参照验收结题指标进行,侧重成果的原创性及其对解决行业急需的、产业重大技术问题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平台类项目和产学研联盟的评价,侧重平台和联盟的示范性、公益性,以及共享程度、服务情况。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目的和评审内容,由专家对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提出评价结果及建议。评价结果在四川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分为四个档次:

A.86-100分,优;

B.71-85分,良;

C.60-70分, 合格;

D.60分以下,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给予资助、连续资助或终止资助。

对评价为“优”的项目,应给予重点引导和支持;对评价为“良”的项目,应重点考察,条件具备时及时给立项予支持;对评价为“合格”的项目,待项目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时可给予立项支持;对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立项。

对认定或绩效评价结果为“优”和“良”的平台或联盟,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认定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平台或联盟,限期1年整改提升,整改期内暂停安排新的支持,整改未通过的,取消资格;对认定或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或联盟,取消资格,不再给予新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中期评价中如发现问题,可约谈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通报乃至终止资助、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评价获优的产业化研究开发项目根据其研发需求可以后补助的方式追加经费。

第二十六条 在立项评价时对承担单位的“资信度”(即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给予一定的加分和扣分,在验收评价时增加对承担单位的资信、商誉情况的考核,以激励承担单位更好地实施产业化研究活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建立健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信誉制度。评价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受托方应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评价意见、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委托方应当建立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技评价监督委员会(可挂靠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科技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技评价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委托方、科技评价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同时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如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没有具体事实的举报,委托方或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托方和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评价委托或取消评价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方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被评价资格、终止合同或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或受托方)在管理费中列支,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对本地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 产业化研究开发活动的立项评价指标.doc

附件2. 科技产业化项目中期评价指标.doc

附件3. 科技产业化项目验收评价指标.doc

附件4. 平台类项目评价指标.doc

附件5. 产学研联盟评价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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