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五进”推进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1-05-2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726

川知促发[2021]2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确保《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五进”的意见》(川知促发〔202055号)内容落地落实,不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五进”推进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附件:

                  2021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五进”推进计划

 

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讲活动

1.建立健全省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库。(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厅负责)

2.出台《四川省知识产权师资人才管理办法》。(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负责)

3.深入企业开展200场(次)知识产权宣讲活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政策宣传普及,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做法和经验。(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5.把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四川省知识产权“十四五”保护和运用规划》。(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6.把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7根据企业需求,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置高层级专家职(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三)开展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培训

9.印发《关于征求创新主体2021年知识产权培训内容的通知》。(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10.举办全省首期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经济开发区及区域内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班。(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负责)

11.举办“5+1”现代工业领域(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研发人员、运营人员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训班。(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12.举办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暨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班。(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负责)

13.举办乡村振兴知识产权培训班。(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治、重大方针政策普及教育

14.举办1-2期“星空讲坛”,专题讲授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国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15.支持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16.组织“博士服务团”深入企业开展“中国有你·发明创造营”主题活动,服务指导创新主体大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17.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预警分析、风险防控等。(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单位

(五)加强知识产权进单位长效机制建设

18.把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19.把知识产权作为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相关班次学习内容。(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负责)

20.把知识产权纳入公务员培训相关班次。(省委组织部负责)

(六)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21.编印《四川省知识产权干部读本》。(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2.依托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四川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和四川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线学习教育。(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3.以知识产权为主题,举办1-2期省委党校“蜀光讲坛”。(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七)提升党政机关知识产权工作能力

24.举办全省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专题培训。(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5.依托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举办“10+3”现代农业领域(川南片区知识产权促进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培训班。(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社区

(八)推进社区知识产权便民利民公共服务

26.编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指南》。(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7.向社区选派知识产权工作者担任社区知识产权导师。(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组织知识产权服务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讲、政策咨询、维权援助等示范服务活动2-3次。(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强化社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29组织社区群众开展品牌商品真伪识别等活动。(省市场监管是、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30.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与社区开展知识产权“手拉手”活动,开设知识产权公益讲座等活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负责)

31.举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宣传部负责)

(十)创作知识产权文化作品

32.宣传“创新者之夜·2021四川专利奖颁奖特别节目”。(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3.拍摄、制作、播放“走进天府地标(2021)”专题宣传片。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4.鼓励各地推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题材及案例元素的影视文化作品,传播和弘扬知识产权文化。(省委宣传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四、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学校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3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库,为各级各类学校提供理论功底厚、实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知识产权师资资源。(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厅负责)

36.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发明创造、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教育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科技厅负责)

(十二)深化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37.新增1-2所高校成立“知识产权学院”,推动“双一流”高校加强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理工科专业必修课。(教育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十三)加强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普及

38.编印《青少年知识产权普及读本》。(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厅负责)

39.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教育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40.推荐中小学校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普及试点示范学校,新建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30所左右。(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厅负责)

41.鼓励和支持发明人、高新技术企业创始人在中小学校开展发明创造讲座。(教育厅、科技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4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为中小学校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实践活动等提供观摩实践基地。(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五、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网络

(十四)提升党员、干部知识产权网络保护能力

43.推动全省党员远程教育平台、四川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共享,扩大知识产权知识普及与党员远程教育功能。(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十五)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宣传

44.组织市(州)、扩权强县利用网络新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短频、电子杂志等,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等网络宣传。(省委宣传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5.协调省直媒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讲好知识产权四川故事,传播四川声音。(省委宣传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

46.在部门(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开设“知识产权‘五进’”栏目。(各参与单位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印发

 

20210506 关于印发《2021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五进”推进计划》的通知(川知促发〔2021〕22号).pdf


收藏本页